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EI LONG JIA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HLJ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黑龙江省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在黑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规范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加强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建设,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协助中银协开展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推动银行业开展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组织制定具有倡导性的清廉金融文化自律公约和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将清廉金融文化要求纳入银行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建立健全银行业违法违规人员“黑名单”和“灰名单”,完善惩戒管理约束机制,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从业人员实施自律惩戒措施;
(六)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七)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受理消费者对会员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再投诉,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事项,对违反相关自律约定的会员实施自律性处罚,如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将所核查事实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辖内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与其他社团组织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九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搭建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平台,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银行业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内部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
(五)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二)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咨询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作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含专职副会长)、监事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监督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八)审议批准须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本协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四)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六)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选举产生协会秘书长;
(九)审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其他须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协会内部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监事长与监事组成。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监事每届任期四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的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协助理事会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协会日常财务的收支和核算,编制协会经费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议事决策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需理事会审议的,由协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进行审议。
第五节 人员组成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均为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专职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聘任。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交秘书处工作人员招聘计划,经专职副会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提请理事会研究审议,按照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业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满规定年限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四)黑龙江银保监局系统规定不适宜担任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外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行返聘,返聘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应建立规范化的招聘、考核、职务晋升等人事管理制度。人员招聘应提请理事会研究审议招聘计划,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考核结果应定期通报,并作为人员任用、履职评价、提级提职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坚守定位、节俭办会、遵纪守规、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应设置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财务活动,配备具备岗位胜任能力和会计职业操守的会计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经费审批、资产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应建立并逐步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严格预算管理,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围绕主责主业,厉行勤俭节约,将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收入预算包括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
本协会收入应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用或在会员中分配。协会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全部纳入收入预算,相关资金优先用于协会事业发展。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协会在基本支出之外,为服务会员单位、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开展各项项目的支出。
本协会各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和相关支出标准内,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和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并于审议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年度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增预算总额的,或在年初预算总额内进行结构调整金额超过年初预算总额10%的,报理事会批准,获批后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与以上支出预算调整相对应的项目库调整应一并报批和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单位告示,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十条 本协会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统一核算和管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各项资产,维护协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坚决杜绝“小金库” 。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应按照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从严控制、保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参照执行党政机关有关资产配置标准,严格各类资产配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购建、租赁办公用房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购建办公用房除履行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程序外,还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租赁办公用房在履行理事会审批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资金应以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等银行存款方式进行管理,不得购买理财产品或从事其他投资。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应依据国家政策法规以及章程规定,向会员或提供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包括会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国家减费降负精神,杜绝违法违规收费,合理合规设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会费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提供不在会费承担范围内的会员服务,应按照以支定收、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大会、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协会调整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除按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外,还应征询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后应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其中会费标准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自实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收费目录清单,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公示收费信息。收费信息发生变动时,应自变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调整信息进行更新。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应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反映至少两个年度的比较数据。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选择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结果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本协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不得超过5年。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审计结果应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并向会员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的财务审计,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向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应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或指定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财务管理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符合社团组织特点的薪酬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事先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请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八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13年7月25日经协会第十二次会员大会暨第六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