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 联系电话:0451-51958065
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告

黑龙江省银行业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清单(最新版)——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发布

时间:2020-03-04 浏览量:2433次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和黑龙江银保监局出台的政策措施,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梳理和更新了《黑龙江省银行业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清单(最新版)》,现予以发布,请有需求的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主动与合作银行对接落实。

.重点支持全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口罩、护目镜、手套、消毒杀菌用品、试剂盒、体温测量仪器、抗病毒药品以及生活必备品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供足额信贷资源,满足生产和供应企业的资金需要。

.全力满足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发挥融资租赁特色优势,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稳定现有存量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协商处理。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对于上述第四项、第五项政策,即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

.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十一.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贷还款安排,采取延期还款的方式,合理调整还款期限。

十二.对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十三.继续加大对全省“百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支持公共卫生、公共环境、物资储备等新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建设。

十四.对制造业、服务业等复工复产企业,根据新增融资、续贷申请、期限结构、服务效率等方面的需求,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特别对未裁员企业和扩大用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五.对防疫期间和疫情过后出现流动性风险的企业,积极运用债委会帮扶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帮扶企业渡过难关。

十六.对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物资储备,特别是承担保供稳价任务的省供销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储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充分满足全省春耕生产资金需求,切实维护国家的粮食战略安全。

十七.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推广线上办理业务,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存款、贷款、汇款等金融服务。

上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2020年春季社会招聘信息 下一条:疫情期间哈尔滨市部分银行网点服务指南(2020年3月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