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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8-01-26 浏览量:3545次

债权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债权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债权专业委员会)工作运行,有效发挥债权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据《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债权专业委员会是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议事决策组织,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维权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均依照本工作规则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  债权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成员单位组成,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组成单位负责债权工作的相关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由组成单位负责债权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担任。

第四条  债权专业委员会职责及工作任务。一是组织相关债权行,对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困难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提出帮扶和救助措施,对僵尸企业实施退出机制并制定清晰可行的资产保全计划。二是按季(4月\7月\10月\次年1月)召开债权专业委员会会议,交流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由主席行通报帮扶和救助企业的措施及效果,研究下步工作意见。三是组织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按季向协会秘书处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

第五条  债权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债权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由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单位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债权专业委员会决议的组织推动和督办落实工作。工作小组负责债权专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工作,完成债权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对债权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小组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对贡献突出的集体或个人,提请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能认真履职的个人,提请常务理事会更换组成单位及人员,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工作规则经债权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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