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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8-01-25 浏览量:2877次

利率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推动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利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利率专业委员会)工作运行,有效发挥利率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据《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利率专业委员会是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议事决策组织,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均依照本工作规则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  利率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成员单位组成,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组成单位负责利率工作的相关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由组成单位负责利率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担任。

第四条  利率专业委员会职责及工作任务,一是根据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既要遵循利率市场化发展趋势,又要结合我省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既要考虑市场需要和承受能力,又要测算银行成本和损益能力,在统一思想、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二是按照县级以上城市金融市场和县级以下农村金融市场区别对待的原则,组织开展研讨和协商,合理确定城市金融市场和农村金融市场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三是统计分析相关数据及业务发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变化趋势,探索建立相关信息交流平台,实现成员单位信息共享。四是维护利率市场秩序,协调解决成员单位利率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引导成员单位的业务合作,杜绝恶意竞争。五是完成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利率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利率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由利率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单位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利率专业委员会决议的组织推动和督办落实工作。工作小组负责利率专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工作,完成利率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对利率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小组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对贡献突出的集体或个人,提请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能认真履职的个人,提请常务理事会更换组成单位及人员,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工作规则经利率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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