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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规范服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8-01-25 浏览量:2970次

文明规范服务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推动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文明规范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规范服务委员会)工作运行,有效发挥文明规范服务委员会的作用,依据《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文明规范服务委员会是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议事决策组织,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均依照本工作规则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  文明规范服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由协会秘书处及组成单位负责文明规范服务工作的相关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由组成单位负责文明规范服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担任。

第四条  文明规范服务委员会职责及工作任务,一是制定文明规范服务相关标准,签订文明规范服务公约,组织开展文明规范服务检查。二是开展文明规范服务专业培训,交流工作经验,提升银行文明规范服务水平。三是组织文明规范服务竞赛、评选。开展“百佳”、“千佳”示范单位及星级网点评选、开展优秀金融产品评选。组织开展“大堂经理、柜员、客户经理”等服务明星及各类文明规范服务典型的检查、评比、表彰工作。四是及时挖掘、培育先进典型,加强对外宣传。树立“双录”和专区建设典型,推动会员单位加强“双录”和专区建设。五是探索创建我省文明规范服务工作队伍人才库,鼓励从银行网点一线推荐选拔。六是组织开展热点难点问题专题调研,帮助会员单位排忧解难,七是完成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文明规范服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文明规范服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由文明规范服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单位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文明规范服务委员会决议的组织推动和督办落实工作。工作小组负责文明规范服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工作,完成文明规范服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对文明规范服务委员会及工作小组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对贡献突出的集体或个人,提请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能认真履职的个人,提请常务理事会更换组成单位及人员,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工作规则经文明规范服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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