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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8-01-25 浏览量:3527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推动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运行,有效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作用,依据《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议事决策组织,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服务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均依照本工作规则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成员单位组成,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组成单位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由组成单位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担任。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职责及工作任务。一是探索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竞赛、评选和自律检查相关工作,督促银行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各项要求有效落实到日常经营,补齐行业短板。针对银行业危害消费者行为,对责任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二是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提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认知度,强化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三是创建消费者保护工作队伍人才库,建立多层级的志愿者队伍,增强公众教育的有生力量。四是探索建立银行理财、代理保险等业务的行业标准,规范营销行为,构建良好金融消费关系,提升银行社会声誉。五是探索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六是探索建立银行消费者保护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加强与消费者保护组织联络,广泛听取社会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地接受社会的监督。维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信心。七是交流工作经验,不定期开展研讨与交流,组织相关培训,提升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挖掘、培育先进典型,加强对外宣传。八是开展专题调研,帮助会员单位排忧解难,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争取理解和政策支持。九是完成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单位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议的组织推动和督办落实工作。工作小组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议的落实工作,完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工作小组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对贡献突出的集体或个人,提请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能认真履职的个人,提请常务理事会更换组成单位及人员,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工作规则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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