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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8-01-25 浏览量:3358次

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安保委员会)工作运行,有效发挥委员会的作用,依据《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安保委员会是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议事决策组织,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服务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均依照本工作规则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  安保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成员单位组成,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组成单位负责安保工作的相关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由组成单位负责安保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担任。

第四条  安保委员会职责及工作任务,一是建立银行机构与安保护运公司的互动机制,研究解决双方提出的有关问题,形成合作互赢的良好局面。二是建立工作交流机制,互相学习借鉴,提升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水平。三是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升商业银行安保队伍素质,促进银行业安保队伍建设。四是开展安全教育和防外部欺诈宣传,不断改善人防、物防、技防的现状,推进经营安全。五是加强专题研究,提升应对外部欺诈专业水平。六是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沟通配合,建立与省市公安部门的联系机制,定期探讨安保工作,及时解决安保隐患。七是组织开展热点难点问题专题调研,帮助会员单位排忧解难,做行业的代言人,反映银行的正当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八是完成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安保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安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由安保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单位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安保委员会决议的组织推动和督办落实工作。工作小组负责安保委员会决议的落实工作,完成安保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对安保委员会及工作小组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对贡献突出的集体或个人,提请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能认真履职的个人,提请常务理事会更换组成单位及人员,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工作规则经安保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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